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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034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注册成立多家等公司组织并分别开立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以提供帮助。喻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被他人诈骗人民币14,925元,该笔款项汇入被告人于某某开立账号为5053********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后被转移,另经反诈平台查询,该中国银行对公账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5万余元,总收入流水达人民币60万余元;被告人于某某开立的账号为322501100658********的建设银行对公账户的总收入流水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证人喻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王某甲、贾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乙、郑某某、韦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司注册信息、银行开户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上述对公账户并出售给他人使用的事实。

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于某某到案情况。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

动仍提供银行对公账户进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丽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助理闫桐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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