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长洲区**镇**村升堂组32-1号自家小卖部地下室开设赌场,以赌三公、赌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为前来此处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提供赌具,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军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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