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廊坊市龙河高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代理从上级处购买2000元金豆,创建虚拟空间“茶馆”,组织马某某、王某某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的名义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