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廊坊市龙河高新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代理从上级处购买2000元金豆,创建虚拟空间“茶馆”,组织马某某、王某某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的名义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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