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始,被告人于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一无名麻将馆内坐庄接受赌客下注“六合彩”,收取赌资。至2019年12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共收取100余期“六合彩”赌资,累计赌资约20万元人民币,从中牟利约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表、六合彩特码表、收款收据、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任某某、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闽海财审字[2020]第053号专项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累计金额约2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斐
检察官助理:郑梦晨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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