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长岭县**镇**街**组,粮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于某某将从网上购买两台具有押分、退分、退币功能的游戏机放在其经营帝豪球吧包房内用于赌博。经长岭县公安局认定,两台游戏机为赌博机,经勘测帝豪球吧与长岭县第三中学西墙距离为87.6米。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刘某某、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赵某某证言
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笔录、赌博机照片四张、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4、勘察测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中学附近设置两台赌博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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