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小区**室,暂住地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使用手机浏览了一个叫“**皇”网站,网站里推荐一个“**网”的网站(网址是http://******. com)可以进行香港“六合彩”投注,于是其在深圳市福田区**管理处办公室用电脑注册成为“**网”会员,申请了投注账号,继而进行网络“六合彩”赌博,并先后吸收夏某某、卢某某、邹某某、姚某某、慕某甲(均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通过于某某注册的投注账号进行网络“六合彩”赌博。于某某可通过该网站获得投注金额0.3%的彩金,彩金无法提现,但是能够在网站平台进行“六合彩”投注;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使用“**网”中的“个人代理”通过邀请码成功发展“下级代理”慕某某,下级代理慕某某通过平台投注,于某某就能获得投注额0.8%的佣金,佣金可以提现。
2019年7月份至今,夏某某、卢某某、邹某某、姚某某、慕某某通过于某某在“**网”进行香港“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2060元,慕某某自己通过“**网”进行香港“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400元,于某某共获利人民币6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街**号**管理处办公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手机、电脑主机;2.书证: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材料,搜查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卢某某、邹某某、姚某某、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号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川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涉案手机及电脑主机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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