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6********,汉族,文盲,打工,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刘某某租房内,采用强行搂抱、按倒等手段欲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刘某某反抗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芳芳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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