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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徇私枉法、收受贿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5********,吉林省洮南市人,中专学历,任洮南市**局巡逻大队**,现住洮南市**家属楼中间栋**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3日由洮南市监察委员会对其决定立案,同日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3日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通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洮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此案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洮南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于某某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

(一)2015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任洮南市**局刑警大队**后,接手办理洮南市出租车司机王某某载客过程中被人殴打、其出租车被撞毁案,时任洮南市**局法制大队**刘某某私下找到于某某,希望于某某不再追究此案,并给予于某某人民币3000元,于某某收到3000元后,未对该案继续侦查,并将该案卷宗私自留存至今,收受的3000元现金用于于某某所辖刑警四中队日常支出。

(二)2017年底,被告人于某某任洮南市**局禁毒大队**期间,经常在洮南市人凌某某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赌场,并以抽烂底方式收红获利,非法收受合计金额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调查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凌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相关书证。

二、被告人于某某受贿罪犯罪事实

(一)2004年,被告人于某某任洮南市**局刑警大队**期间,洮南市种畜场与洮南市四海林场发生土地纠纷,于某某应种畜场场长王某乙请求,利用其警察身份联系涉黑团伙主要成员凌某某帮助种畜场解决此事。2006年4月12日,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于某某,将种畜场面积为50公顷的土地无偿发包给于某某。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乙无偿发包给于某某位于种畜场的土地现有面积为32.36公顷,自2006年至2017年承包费为11.6496万元。于某某受贿11.6496万元。

(二)2016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在任洮南市**局禁毒大队**后,在为其儿子装修楼房过程中找到曾经因为涉嫌吸毒被洮南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于某某为其说情的孙某某为其装修。孙某某经营的洮南市**装潢商店在为被告人儿子装修的过程中除个别装潢事项及材料由被告人于某某个人承担外,其他全部室内装潢材料及施工均由孙某某提供。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于某某对其原来涉嫌吸毒一案的帮助,并希望在日后生活中得到被告人于某某的关照,仅向被告人于某某收取10万元装潢费用。经白城市永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鉴定,孙某某为被告人于某某儿子房屋装修的费用价值15.9162万元。于某某受贿5.9162万元。

(三)2015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任洮南市**局刑警大队**期间,负责办理张某甲、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办理案件过程中,该案被害人葛某某妻子张某乙为表示感谢,给予被告人于某某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凌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相关书证。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利用职务上以及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565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准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已上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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