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77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27261968********,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在**石料厂搅拌车司机。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甲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4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2月2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罪犯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已判)、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别名:张某丙,在逃)等人携带关公刀、钢管、塑料筐等工具,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来到深圳市葵涌街道葵**路**号**商行,撬开商行闸门后入内实施盗窃。在撬门时被附近岗亭值班的保安员郑某甲发现,刘某乙持关公刀将郑某甲控制在岗亭内,然后犯罪嫌疑人从**商行内柜台里劫取现金人民币2170元、港币8500元、烟酒一批(价值人民币约100000元)、手机一部、保险柜一个(内有人民币106170元)。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烟共114条,价值48240元;涉案的酒共计48瓶,价值72470元;涉案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价值587元;8500港币折换成人民币为7480元。
2、2009年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罪犯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在逃)、张某乙(别名:张某丙,在逃)和“老某某”(在逃)等人统一着装,携带关公刀、钢管、塑料筐等工具,由张某丙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街**烟行,将卷闸门强行撬开,然后持关公刀威胁并控制店内看店的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劫取烟酒一批,许某某的索尼爱立信手机一部。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62984元人民币。
3、2009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罪犯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别名:张某丙,在逃)和“老某某”(在逃)等人统一着装,携带关公刀、钢管、塑料筐等工具,由张某丙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号**商行,将商行卷闸门强行撬开,然后持铁管等工具威胁并控制店内的被害人郑某乙,劫取烟酒一批。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烟共84条,价值24130元;酒共15瓶,价值33140元,合计总价值57270元人民币。
4、2009年2月7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罪犯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乙(别名:张某丙,在逃)等人统一着装,携带关公刀、钢管、塑料筐等工具,由张某丙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来到深圳市坪山石井**村**号**商行,将商行卷闸门强行撬开,然后持刀等工具威胁并控制店内的被害人彭某某、梁某某,劫取店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酒一批。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酒共37瓶,价值480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同案犯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鉴定;6.视听材料:监控录像及其截图;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一九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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