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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0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于某某于2018年07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8年8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某36076元化肥款,2018年4月4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向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4月9日前执行完毕。于某某收到判决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13日两次决定对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2000元罚款,被告人于某某在拘留期间仍不履行法院判决且拒不报告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西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和报告财产令、 西平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两份;2.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报告财产,经两次拘留后仍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8年91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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