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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6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内蒙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为内蒙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18年4月至8月,**公司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项目期间,拖欠尤某某、刘某某等数十名农民工工资,经被拖欠工资工人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通辽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于2018年11月12日在市信访局召开会议,决定由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其中59.3万元工资,因于某某未按会议决议履行责任,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于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将前述款项存入通辽市住建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于某某收到会议决议及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仅向部分工人支付少部分工资,未按期足额将钱款存入指定账户,2018年12月12日,通辽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事先向于某某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于某某仍拒不履行,2018年12月14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于某某归案后分多次以现金及存款至指定账户的方式,结清全部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相关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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