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放火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区**-**-**号。因涉嫌放火,于2020年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因对被害人王某甲心怀不满,欲实施报复,于2020年1月8日22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联村路王某甲经营的卖调料门市房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半瓶矿泉水瓶装汽油(约300毫升),分数次泼洒到门市房的防盗门上,并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于某某逃离现场,致使防盗门及门锁被烧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二)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三)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孙某某、贾某某、郭某某等证言;

(四)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照片、清单;

(五)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六)鉴定意见:吉林市丰满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七)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泄私愤放火毁坏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敬

检察官助理:闵毓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