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于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林,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网吧”内,与该网吧经营者被害人邱某某因上网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邱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拽至该网吧楼梯处,欲让被告人于某某离开该网吧,被告人于某某遂用手将被害人邱某某推倒,致被害人邱某某右侧跟骨骨折,行右侧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术中见“跟骨骨折线及骨折块移位,撬开跟骨外侧骨折块,可见其内组成距下关节之跟骨面蹋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某右跟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病志材料、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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