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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绰号:某某),男,24岁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区**小区**号楼****门。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5日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5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监视居住;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白某某吃过晚饭后,刚返回其位于四平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家中,听见有人敲门,白某某来到门口问是谁?被告人于某某(绰号:某某)回答:我是某某。白某某将门打开后,见某某背着手站在门口(平时二人关系挺好),以为某某喝多了,来他家溜达,便转身和某某走进自家屋里,进屋后,白某某背对着于某某,问于某某:“干啥来了?”,于某某没有回答,紧接着于某某说:“你干啥呢?”,当白某某一回头,于某某突然把背着的手拿出来,一只手持一把水果刀,一只手持一把菜刀,并用水果刀刺向白某某,白某某在躲闪的过程中,感觉到自己的左侧太阳穴被扎了一刀,当场坐在床上,紧急呼喊与其同住的朋友杨某某,此时,被告人于某某继续手持水果刀、菜刀朝被害人白某某脸部、肩部、双肩部、双腿部乱砍、乱刺数刀。杨某某听到喊声后,急忙跑过来,见被害人白某某躺在床下,左胸部全是血,被告人于某某手持刀具还要砍被害人白某某,杨某某上前用双手握住被告人于某某持刀的手,将被告人于某某压倒在床下,被告人于某某奋力反抗予以挣脱后,起身手持尖刀向杨某某挥砍,被杨某某躲开,被害人白某某站起来准备往出走时,由于体力不支坐在卧室门前。杨某某见被害人白某某浑身是血,便去卫生间取毛巾给被害人白某某止血,在杨某某给被害人白某某止血的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又朝被害人白某某的左侧额头砍了一刀,随后逃离作案现场。杨某某急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接到报警后即可赶赴案发现场,被害人白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四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19]085号《鉴定书》鉴定:

(一)按被鉴定人白某某面部的损伤致左眶上缘外侧长2.0cm瘢痕,右额部两处分别长2.8cm、0.8cm瘢痕,左面部近鼻翼处长2.5cm瘢痕,左鼻翼长0.7cm瘢痕,鼻背部长0.5cm瘢痕,右面部长2.5cm瘢痕,右唇角长0.7cm瘢痕,以上瘢痕平整光滑、轻度色素沉着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二)按被鉴定人白某某面部的损伤致左侧眶外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三)按被鉴定人白某某面部、右肩部及左下肢部的损伤致42牙冠大部分缺损、牙髓外露,43牙冠部分缺损、目测未露牙髓,右肩前侧长1.5cm瘢痕,左膝部长6.0cm创口(已拆线)、左膝外侧长0.7cm瘢痕及左股四头肌肌腱断裂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两天后,入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诊断为: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精神障碍。

经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省精[2020]精鉴字第36号《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

 1、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精神障碍(入院后)。

 2、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其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其实施作案的刀具下落不明。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劣迹证明、异地羁押审批表、监视居住决定书、辨认笔录、吸毒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志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19]085号《鉴定书》、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省精[2020]精鉴字第36号《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照片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邸连飞

检察官助理:姜星竹

2020年9月2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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