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辽B****7号牌三轮汽车大连市普兰店**办**处**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移送石岭村158杆位置时,与路中行人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1日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坠积性肺炎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告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报告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梅楠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6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