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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5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0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8日17时许,在沧县**乡**村,被告人于某某一家与张某甲一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于某某持洋镐将张某甲头部、左肩部打伤,致其颅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左侧腓骨颈骨折。经鉴定,张某甲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住院病案、案件来源、办案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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