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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满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4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7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伙同“大鑫”(真实姓名不详,未到案),携带砍刀,于2016年10月16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步行街花溪米线对面,因琐事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和“大鑫”用砍刀将被害人潘某某头部、背部、手臂砍伤。2017年1月23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80000元及福特商务轿车一辆。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6月30日,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0月30 日,被害人潘某某申请刑事伤害程度鉴定,公安机关未予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伤害程度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赔偿及谅解协议书、办案说明;

二、鉴定意见贰份;

三、视听资料壹份;

四、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共柒拾柒页;

3、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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