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系肇东市**镇**村村民。2016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迟某某二人在肇东市西八里镇西八里村井某某的鲜肉店内用扑克推牌九,被告人于某某也在场押牌九。期间,于某某与李某某、迟某某发生口角和撕打,在撕打中,于某某用尖刀将迟某某的腹部、面部扎伤,将李某某头部、面部等处扎伤、将拉架的张某某左臂划伤。经鉴定:迟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李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于某某作案后逃走,接警后侦查人员立案侦查并对于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2月24日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铁西派出所工作人员将于某某抓获,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于2020年3月1日将其移交肇东市西八里镇派出所,2020年3月2日肇东市西八里镇派出所将其解回肇东市公安局办案区,因疫情期间需对于某某作新冠肺炎核酸检测,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期间为核酸检测时间,于某某被看押于肇东市公安局办案中心,2020年3月4日侦查人员将其送至黑龙江省绥棱县看守所羁押,后转回肇东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井某某家割肉用三把刀及赌博用扑克等(照片);
2.书证:被告人于某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羁押证明及有关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医学诊断书、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井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视听资料案:抓获于某某视频光盘、讯问于某某视频光盘2张。
被告人于某某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和撕打,在撕打中持刀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于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刑事处罚,对其应依法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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