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晚上11时许,正在自家平房上睡觉的被告人于某某不满有人在自己家门口从事“请神”迷信活动,看到被害人肖某某手持烧纸准备在自家门口烧纸“请神”,便持身边的瓦片砸向被害人,致被害人肖某某受伤并报警。经西平县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肖某某的人体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诊断报告单、现场照片;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和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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