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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方某某、康某某等人回济南市历城区周靳郭小区1号楼3单元租住房时,被告人于某某认为方某某等人在楼道内动静太大、影响休息,双方在6楼跟7楼之间的平台发生争吵,被告人于某某与康某某先用拳互殴,随后被人拉开。在被告人于某某的邻居赶到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期间,被害人方某某倒地,被告人于某某用拳朝躺在地上的被害人方某某面部进行殴打,致使其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多发骨折。事后,在场人员报警,民警赶到后从现场将被告人于某某带至公安机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方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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