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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6时许,在**镇**嘎查**组南侧西拉沐沦河的中间打草场上,被告人于某某与翁某某因于某某用镰刀割断捆草绳一事发生争执,后于某某用手中的镰刀将翁某某的左侧大臂外侧砍伤。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翁某某左上臂左肱动脉断裂及外侧皮神经断裂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传唤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3、证人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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