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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高新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万和城小区,因为保安不让他将车开进小区里,拿刀将万和城小区保安队长闫某某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头顶部创、后枕部创、左前额部创、做肩胛背创、左手掌尺侧部创和做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人邵同进等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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