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捕前住锡林浩特市**社区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许,在锡林浩特市**平房区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邻居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于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孙某某诊断意见书、李某某诊断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某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20)第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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