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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侮辱尸体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大连**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暂住**宿舍。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于2018年2月8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5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9日凌晨,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宿舍内,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因感情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某某恼怒之下手掐付某某颈部,并持棉被捂住付某某的口鼻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现场留下自认的纸张,并将付某某随身携带的70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之后,被告人于某某将宿舍门锁上并逃离现场。同年12月1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内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纸张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法医鉴定、文检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指认现场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杀人后盗窃他人财物,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周  蓓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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