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复合材料(深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现住深圳市光明区**村**号**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手机网络认识了在中山市**镇“**足浴城”做按摩女的被害人宋某某,并相互添加了微信号码聊天。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IGO”APP软件租了车牌号码为粤******白色宝马牌轿车,于10月29日19时许开车从**村出发,准备到中山**镇“**足浴城”找在此上班的宋某某。30日凌晨,于某某在“**足浴城”找到宋某某并点了宋某某的服务后双方分开。通过此次接触,于某某想与宋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因当天宋某某要回老家,于某某驾车返回深圳,后因车辆故障,更换租赁粤******橘红色两厢宝马牌轿车。
2018年10月31日,于某某再次开车去中山找宋某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次日一起去做头发、逛街,宋某某要求于某某给她转账1万元,于某某答应见面再转。次日中午双方见面后,宋某某表示不转账1万元给她就不跟于某某走,于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1万元给宋某某,后于某某驾车载宋某某到广州某美发店做头发,两人当晚返回中山并约定次日一起到深圳玩,后双方分开。同年11月2日下午,于某某驾车载宋某某到深圳,于某某还事先准备了“伟哥”,意图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20时许,于某某在**街道**路路边停好车,与宋某某一起坐在车后排座位。期间,于某某主动亲吻宋某某并抚摸宋某某的胸部,因宋某某说自己宫寒阴道里有放药,二人未发生性关系。随后二人在后座聊天,各自玩手机。于某某以“公司有惊喜”为由,让宋某某一起在车上等待。宋某某因担心安全问题提出返回中山,于某某不同意并要求宋某某还钱,二人随即发生争执,宋某某欲开车门自行离开,于某某阻止宋某某下车,拉扯中宋某某将于某某右手抓伤,于某某用左手从前面掐住宋某某的颈部,用右手从后面抓住宋某某的颈部,把宋某某的头按在自己坐着的大腿上,当时宋某某的左臂被压在于某某的腿上动不了,右臂卡在驾驶位椅背也无法动,双脚挣扎着蹬车门,于某某大约掐了宋某某颈部5分钟,当场致宋某某死亡。22时18分许,于某某用宋某某手指纹解锁宋某某的手机,将宋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51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并把宋某某的手机和皮包等个人物品放在副驾驶座上。于某某大约等待了一个多小时,宋某某一直没有动静。于某某想先找个地方把尸体藏好,再决定怎么处理。11月3日0时许,于某某将宋某某的尸体载到**路附近空地停车场抛弃后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11月3日0时许,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办事处**路附近空地停车场内发现于某某将死者宋某某的尸体抛至该处。罗某某两次上前对死者宋某某进行触碰、询问后发现宋某某已经死亡。
经鉴定,死者宋某某系颈部受压致呼吸道堵塞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手机、宋某某身份证、尸体照片等;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资料、GPS行车轨迹、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手机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鉴定、DNA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沿途道路视频监控录像、抓获及指认现场录像、电子证据提取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原件及户口复印件等共十三页。
4.情况说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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