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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杀人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北林区**镇**村**组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来到绥化市北林区**镇**村** 组前岳父许某某家,在聊天过程中与许某某发生口角,于某某自许某某家客厅窗台上取来电瓶车充电器,用充电器上的电源线勒许某某颈部致其窒息,后于某某将电源线从许某某颈部取下放回原处并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电瓶车充电器电源线;

2.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绥化市第一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被害人许某某伤情照片、许某某家监控录像及同步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用电源线勒被害人颈部致其窒息,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晓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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