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镇**村**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村,因怀疑邻居崔某某要找人杀害自己,将崔某某停放在其房屋东侧大街上的鲁******牌号五菱宝骏轿车使用玉米秸和柴油点火烧毁。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轿车被损毁价值人民币36436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在案发现场向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龙泉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岛祥泰医院;
2.预审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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