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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敲诈勒索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一多,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治中,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害人师某某经被告人于某某介绍,在师某某位于沈阳市**区**街**号**家中向魏某某(另案处理)借款,签订人民币1.5万元的欠条,约定每周还款人民币1502元,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7800元。被害人师某某向被告人于某某支付了好处费人民币500元。催款期间,魏某某以强迫师某某去高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办理网贷、当面殴打其他借款人等手段多次向师某某敲诈勒索。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师某某被迫向魏某某累计支付人民币34584元。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公司账簿记录等;2.证人证言:同案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大勇、温雪梅

检察官助理:沈岳、孙启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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