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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71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在瓦房店市**宾馆门前道边宋某某的出租车内,以300元价格贩卖给其朋友“某某”冰毒约0.2克。之后于某某、宋某某、“某某”三人来到宋某某家中,宋某某与“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丹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律师意见各一份,情况说明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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