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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涉嫌贪污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丰南区**镇**村**号,农民,2012年1月至2018年9月任钱营镇**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担任丰南区一个镇的村委会干部,协助该镇政府开展一个工程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李某某经营的林地不符合领取造林补贴款的情况下,伪造了李某某承租一个村106亩土地的虚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并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以李某某在该村承租土地造林的名义上报至该镇政府农业办公室;后在丰南区林业局工作组进行新造林地验收时,被告人于某某在李某某经营林地的现场(该地点位于滦南县一个镇)指界,利用该地块与该村搭界不易分辨,蒙骗工作组验收通过“李某某在一个村经营新造林占用耕地56亩”,并安排人员将该验收结果在村内公示。被告人于某某弄虚作假的行为使得李某某得以从丰南区财政部门领取造林补贴款,于2014年至2017年间,共计领取25.48万元,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

2018年初,被告人于某某担心其帮助李某某骗取林业补贴款的事情败露,便让李某某将骗取的上述林业补贴款退回,2018年5月10日,李某某将骗取的林业补贴款25.48万元全部退还给钱营镇财政部门。

2019年11月12日,经丰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电话通知,被告人于某某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通知书及扣押清单;

2.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丰南区绿色生态建设工程相关文件、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相关文件、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梁永贤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财政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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