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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2811,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2日15时许,杨某某(已判刑)与其前姐夫程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日23时50分许,杨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已判刑)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程某某家院墙外,杨某某要求程某某开门,程某某拒绝,杨某某、被告人于某某等三人用脚踹开程某某家已上锁的大门后进入程某某家院内,程某某随即从厨房携带菜刀与杨某某、被告人于某某等人互相厮打,致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受伤,随后杨某某、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程某某的成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未经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妨害了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于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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