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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寨**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5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于某某在位于利辛县**镇北头于某某店内添加罂粟壳加工鸭爪20多斤,将其中3斤销售获利,后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某某生产的该批鸭爪进行抽样检测。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公司检测,该批鸭爪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罂粟碱和那可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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