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镇**坊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案发前系柳州**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北门搭乘一辆黑出租车时,趁司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遗忘在车内的一部蓝色0PP0手机据为己有。后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解锁了该手机密码并利用手机中被害人的身份证照片信息重置了被害人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将绑定支付宝的被害人建设银行卡内的资金分二笔共计5001元充值到该手机支付宝账户内,并开通了支付宝蚂蚁花呗功能。后被告人于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社区A-19号“风味鸡胗锅”饭店,与该饭店老板田某某协商后,通过扫描该饭店的支付宝二维码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分十二笔共计人民币4997元和蚂蚁花呗内的信用额度人民币298元套现。2019年5月19日12时许,“风味鸡胗锅”饭店老板田某某扣除相关费用后交付给被告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46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685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桂端
检察官助理:孙珑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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