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于连岐(曾用名: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街**委**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8月12日被黑龙江省阿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16日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4日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9日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偷开他人机动车于2019年4月16日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盗窃于2019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连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于连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北门鸿运百年刀削面餐馆内将被害人金某某外套内兜的钱包偷走,内有30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于连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连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连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连岐在公共场所内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连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菲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于连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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