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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于某某曾因诈骗,于2013年10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日,被告人于某某两次到大连市金州区**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单位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州**公司放置的8块蓄电池盗走。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数额较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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