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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于某某,小名安,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利津县北宋镇簸箕刘村500米的苹果园内盗窃滨南采油厂管理七区SJSH10X148号油井原油16次。其中2019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每晚一次,共15次,每次盗窃35袋,重70斤(含水20%),共计54651.66元。

分述如下:

1、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2、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3、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4、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5、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6、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7、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8、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9、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10、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11、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12、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13、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14、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15、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35袋,每袋70斤(含水20%),共计1.225吨,价值3643.444元。

16、2019年4月1日晚,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均已提起公诉)及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油井盗窃原油40袋,重1.4吨(含水20%),价值4265.072元。后被护卫队员发现。殷某某、刘某甲被抓获。护卫队员在盗窃现场的油坑里回收原油4.98吨(含水20%),价值15156.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油价格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殷某某、刘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原油,价值58916.7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羁押于滨海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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