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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捕前住三亚市**社区安置区,工作单位:三亚**员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2020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街**号门口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6元)盗走。2020年8月17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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