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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于某某,性别:**,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1********,**族,**文化,退休,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起,被告人于某某通过私自改装其居住的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电表的方式,窃取国家电力,直至2020年9月被上海市**公司市北供电公司查获。经认定,2014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8日间,被告人于某某窃电量为平时段电量9742.65千瓦时、谷时段电量3841.87千瓦时,总计窃电金额为人民币7100余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已补交电费及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市北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电表经人改装,存在窃电行为。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协查情况、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电能表进行现场协查的情况。

3.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单相电能表现场检验报告,证明本市**路**弄**号**室表号为200237****的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工作误差为-75.2%。

4.电能表内存事件记录,证明表号为200237****的电表上一次表盖开启的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

5.被窃电量价值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窃电量为平时段电量9742.65千瓦时,谷时段电量3841.87千瓦时,总计窃电金额为人民币7100余元。

6.国网上海市**公司电费账单,证明被告人于某某已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金。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于某某的到案、身份信息。

8.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起,其私自改装电表,窃取国家电力直至2020年9月被发现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丁悦

2020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16275****。

    2. 值班律师,联系电话:1861603****。

3. 侦查卷宗二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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