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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屯**号现住尚志市**镇**村**屯**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执行;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尚志市公安局苇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4月,王某某(已判刑)欲在自家栽种树苗,遂产生去苇河林业局兴安林场林班董某某的苗圃基地盗窃红豆杉树苗的想法。2年月中旬的一天晚间,王某某找到被告人于某某让其帮助运输树苗,二人驾驶微型面包车来到董某某的苗圃基地,将基地内的树苗拨出装进麻袋后,藏匿于苗圃基地东侧的树林里。2019年4月21日21时许,王某某带领其妻子赵某某(已作不起诉)、于某某驾驶两辆微型面包车从青云村出发去董某某红豆杉苗圃基地。途中,王某某为防止作案车辆被人发现,将两辆微型面包车的车牌换成假牌照。三人到达苗圃基地后,将事先藏匿的余袋红豆杉树苗装上车运回青云村,存放在青云村道南侧一栋无人居住的民居内,直至案发。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与王某某共盗窃红豆杉树苗7500株,价值人民币28500元。

年月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豆杉树苗照片;

2.书证被告人于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伟艳

检察官:崔晓静

202011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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