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3********,汉族,小学五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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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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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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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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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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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
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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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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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1日2时30分许,当大连至双鸭山的K929次列车运行到长春至哈尔滨间时,被告人于某某趁16车**号硬座的被害人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钱包(包内有人民币1,786.6元、纸条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4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26.6元。被盗财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K929次列车当场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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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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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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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杜某某、黄某某、郎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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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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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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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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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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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重 |
累犯( )携带凶器( ) 采用破坏性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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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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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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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
返赃或赔偿( )被害人谅解( ) 赃物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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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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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或有期 |
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
罚金 |
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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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复印件1份。 |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邓德兴
检察官助理:李 晶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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