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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城区“滨江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何某某(女,39岁,本案被害人)“雅迪”牌电瓶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支盗走;随后又在该小区地面停车棚内将被害人何某某“珠峰”牌电瓶车上的“金箭”牌电瓶5支盗走。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城区“盛世年华”小区2栋楼下将付某某(女,32岁,本案被害人)“劲晨”牌电瓶车上的“旭派”牌电瓶5支盗走。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城区“君悦尚都”小区内将陈某某(男,46岁,本案被害人)“倍特”牌电瓶车上的电瓶5支盗走。

2020年7月7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何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1218元,付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605元。

2019年12月30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城区虹桥路“北京铁骆驼修复中心”门市部,将正在售卖电瓶的被告人于某某传唤至本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建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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