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井**庄**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大道**户**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来到马鞍山市花山区**新村**栋楼前,将朱某某停放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5元,车内另有人民币10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车辆出售。
2.2019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创业园宿舍门口,将胡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225元)。
此外,被告人于某某因盗窃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2019年5月15日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
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等;
3.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凤静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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