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1〕2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0********,汉族,文盲,住平度市**街道**村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秘密潜入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酒店四楼餐饮部收银台,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余元。
2、2020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秘密潜入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地下停车场,窃取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鲁******白色别克轿车内的人民币9000余元。
3、2020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秘密潜入平度市**办事处青岛路与常州路路口西路南**宾馆院内,爬窗入店窃取宾馆前台抽屉内软盒中华牌香烟7盒、雪碧2瓶、可乐2瓶,价值人民币485.44元及人民币800余元、美元400元。
4、2020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潜入平度市**办事处****7号楼1单元地下停车场,窃取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美利达牌挑战者60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2、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盗窃现场的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盗窃时的现场视频;7、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寿江
检察官助理:王睿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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