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4********,汉族,初中肆业,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村**号,现住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公寓**室。2014年8月5日因盗窃被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12月8日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号附近路边、南通路27号附近路边等地采用弹弓射碎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共盗窃两辆轿车内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任天堂牌游戏机一台,任天堂牌游戏卡六张,现金人民币55元及中石油加油卡一张。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7000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910元。被告人于某某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705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2019年11月29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号附近路边,使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车牌号为鲁******沃尔沃轿车左后侧玻璃击碎后,盗窃车内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990元。
2019年12月8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南通**号附近路边,使用弹弓将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鲁******本田轿车副驾驶室玻璃击碎后,盗窃车内任天堂牌游戏机1台,任天堂牌游戏卡6张,现金人民币55元及中石化加油卡一张。经鉴定,被盗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140元,被盗6张游戏卡价值共计人民币860元,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2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电子档案、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害人等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礼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