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于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2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市场,见被害人杨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场街以纯服装店外的一家流动衣服摊位挑选衣服,电动车车头篮里面有一部红色华为牌荣耀8X手机(经估价,价值783元),于某某二人趁机将手机偷走,得手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
(二)2019年12月24日9时39分许,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塘边头市场附近,被害人蒋某某刚好推着一辆婴儿车经过,蒋某某衣服口袋里有一部苹果8手机(经估价,价值2549.15元)。吴某某和于某某尾随蒋某某,于某某趁机扒走蒋某某口袋里的手机,得手后,于某某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
2020年9月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厚街镇白濠联兴街北一巷8号507房内抓获被告人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