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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69********,汉族,小学文化,聋哑人,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系聋哑人)于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骑摩托车至东洲区**桥北转盘处,以问路为由通过拉扯被害人王某某的方式将王某某上衣兜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身份证一张、电费卡一张、抚顺银行银行卡一张、药房、商场会员卡若干张。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许,骑摩托车至**市**镇**村**号**路,以问路为由通过拉扯被害人齐某某的方式将齐某某上衣兜内的现金2800元人民币偷走后挥霍。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许,骑摩托车至顺城区**路**10-1号附近,以问路为由通过拉扯被害人高某某的方式将高某某上衣兜内的现金1500元人民币及10余张煤气罐票(每张煤气罐票价值55元人民币)偷走。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聋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鹏

检察官助理:黄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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