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向其好友被害人李某某提出互相交换女士小包使用,后其至李某某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的家中,用自己的“大王”钻石包交换了李某某的LV 圆饼包,并趁李某某不备,窃得李某某放置在衣橱中紫红色GUCCMARMONT中号包1个。同年5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将该包销售给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悦广场的“龙邦奢品”店的杜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再次至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李某某的家中,后趁李某某不备,窃得李某某放置在衣橱中的香奈儿中古红女士手拎包1个、克洛伊焦糖色女士斜背包1个。当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再次将该包销售给苏州工业园区苏悦广场“龙邦奢品”店的杜某某,得款人民币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驰中号包1个、克洛伊斜背包1个(照片);

2.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让协议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联系方式:1377611****)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文件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