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502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捕前无固定住址。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将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市场**寿司店门锁拽坏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段某某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及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581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干烧鱼店外,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谷某某放在车内副驾驶单肩包盗走,包内有苹果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4059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将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市场**烧烤店门锁拽坏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唐山啤酒20瓶、饮料16瓶、水壶1个。
4、2020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将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市场**小吃店门锁拽坏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啤酒1 0箱、牛栏山白酒10瓶、冰红茶若干瓶。
5、2020年1月11日l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将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市场**烧烤店门锁拽坏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唐山啤酒12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一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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