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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民身份号码410482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乡**庄**组,租住洛阳市西工区**村。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5日16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洛浦公园北岸七一路口附近,被告人于某某以用被害人史某某(12岁)的华为MATE 20X手机(价值1780元)登QQ号为由,将被害人的手机骗走后销赃

二、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一号院3-3-602房间内,将被害人吕某某的华为荣耀20s手机(价值1350元)和被害人邹某某的华为荣耀20s手机(价值为1140元)盗走后销赃

三、2020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洛阳市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吉米网咖内,将被害人慕某某(16岁)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为1660元)盗走后销赃。

四、2020年8月2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与广利街交叉口陕西油泼面大盘鸡店附近,以借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史某某(14岁)的iPhoneXS MAX手机(价值为3160元)骗走后销赃。

五、2020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在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青屏大街翱翔网吧,将被害人李某某的OPPO R9s Plus手机(价值为480元)盗走,该手机现已追回。

被告人于某某多次盗窃,价值共计9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购买手机发票、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吕某某、邹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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