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因犯强奸罪、盗窃罪,2008年11月5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7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5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被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在滑县新区县医院对面**建材厂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捷马”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网咖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OPPO R9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0元。
3.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淇县红旗路**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爱德森”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4.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崔某某“荣耀9X”一部,经鉴定价值1205元。
5.2019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浚县**网络科技路店,盗窃被害人李某丙“vivo Y6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
6.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淇县107国道旁**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燕某某手机一部。
7.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滑县新区文明**网吧,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手机一部。
8.201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浚县金城路**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冯某某“OPPO R15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军
赵莉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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